ATEX新 防爆指令 2014/34/EU 已於2014年发并  於2016年 4 月 20日强制执行 (取代 94/9/EC)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於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它是以法语「Atmosphere Explosible」命名的。 
拟用於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它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它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30亿欧元这样的设备。

概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於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於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爆炸性环境之场所划分
依下列原则将可能存在爆炸性环境之场所划分成不同危险区(Zones):

危险区代号

说明

0区(Zone 0

由气体、蒸气或雾滴形状易燃性物质,其与空气混合后之混合物爆炸性环境,连续存在、长时间存在或经常存在之场所

1区(Zone 1

由气体、蒸气或雾滴形状易燃性物质,其与空气混合后之混合物爆炸性环境,在正常作业下,有时可能存在之场所

2区(Zone 2

由气体、蒸气或雾滴形状易燃性物质,其与空气混合后之混合物爆炸性环境,在正常作业下,不可能存在,纵使存在亦仅存在短期间之场所

20区(Zone 20

在空气中之可燃性粉尘云形成之爆炸性环境,连续存在、长时间存在或经常存在之场所

21区(Zone 21

在空气中之可燃性粉尘云形成之爆炸性环境,在正常作业下,有时可能存在之场所

22区(Zone 22

在空气中之可燃性粉尘云形成之爆炸性环境,在正常作业下,不可能存在,纵使存在亦仅存在短期间之场所

这些要求为公民提供一个很高水平的保护,并且由」协调标准」给出技术实施方法。该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对所生产的用於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通过协调技术标准和法规以促进其在整个欧洲联盟自由流通。该指令从1996年开始使用,并且从2003年7月1日强制施行。

2、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与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个涉及改进处於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1999/92/EC) 指令。基於潜在的危险、欧洲法规的要求,ATEX 1999□92□EC(也称作ATEX 137),规定了改进处於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 这意味著基於所涉及的危险的评估,雇主承担大量的职责:
1.预防工作场所形成爆炸性环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环境;
2. 对爆炸性环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进行危险评估;
3. 依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时间给工作场所分区;
4. 在入口处给区域用符号标识(Ex 符号);
5. 建立并维护一个防爆文档;
6. 根据拟使用的危险区域选择符合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设备。ATEX 1999/92/EC规定:0区场所只能用1类设备;1区场所只能用1类和2类设备;2区场所只能用1、2和3类设备。 这个指令规定了雇主的职责而不是制造商的责任。

ATEX指令应用方法
每个成员国当局把ATEX指令规则转换到他们的法规中,并且这些条款直接生效。在欧洲就是以这种方式执行指令的。这样,成员国和其它应用指令要求的国家直接负责其实施和强制执行,包括公告机构的管理。
由於这些国家规定条款直接由制造商采用,所以首先建议制造商与相应的国家联系处讨论他们可能遇到的有关指令的任何问题。
所有涉及到的部门的良好合作,正式的ATEX常务委员会已经将一个没有异议的确定意见形成一套指导记录(备忘录)由委员会出版,用於帮助需要应用指令的部门。虽然它不是「法律」并且同样的没有法律的效力,但它已经被认识到是非常有用的文档。由於要求所有这样的文档连续修订,并且也以提供「澄清说明单」的方法来做这项工作。这些说明单是在专家组深入讨论后的结果。因此建议相关者留意这两套咨询文本,同时还要注意制造商或其它责任人依据指令条款的规定继续负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