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R) 营建产品法规

欧盟在2011年3月9日颁布了新的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CPR)取代了旧的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并通告CPR於2013年7月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建筑产品」是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内的任何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
建筑产品举例: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建筑五金件、瓷砖、建筑用玻璃纤维、地板、卫生洁具…… 

产品必须适用於符合其预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个工程和工程的各独立部分),同时要考虑到经济性,就此而论,工程必须在遵守包含以下基本要求的法规条件下满足这些要求。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这些要求必须在经济合理的使用寿命内得到满足。本要求通常涉及可预期的行动。

1 机械阻力及稳定性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载荷不会导致下列事故的发生:
    □□工程整体或部分倒塌;
    □□变形严重到不允许的程度;
    □□承载结构严重变形,引起工程其它部分或装置或安装的设备遭到损坏;
    □□事故造成的损坏与初衷不相称。

2 防火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在突发火灾时:
    □□使结构承载能力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
    □□使工程范围内火、烟的产生与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势向临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员能逃离该工程或以其它方式得到营救;
    □□使救援人员的安全得到考虑。

 卫生、健康与环境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不对工程范围内的人员或邻里的卫生和健康构成威胁,尤其不能发生下列情况:
    □□释放有毒气体;
    □□空气中出现有害微粒或气体;
    □□释放有害辐射;
    □□对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对废水、烟、废物或废液清除不当;
    □□工程各部分或其内表面出现潮湿。

4 使用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如滑移、跌落、碰撞、烧伤、触电、爆炸受伤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险。

5 噪音防护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工程范围内的人员及附近居民能觉察出来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准,使他们的健康不受威胁并能让他们在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 节能及保温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人员情况,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风装置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保证使用尽可能少的所需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