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机械指令并非针对技术性细节,而是著重於机械设计和结构相关的安全与健康规定上。

目前的机械指令(2006/42/EC,於2006年5月17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 2009年12月29日起生效执行)
而自1995年1月1日起,机械指令正式成为欧洲的强制法规,同时所有欧盟会员国须将其一些基本规定纳入各自国家的法律。

在机械指令里清楚规范出机械的定义(请参考下列相关文章),凡符合此机械定义之机械,都必须遵从欧盟机械指令的规范即期验证程序。

根据机械指令之附件四(Annex IV),列举出特别危险的机械,符合这些条件的机械被称为附件IV机械,也就是俗称的
「危险机械」(请参考下列相关文章),而非附件IV机械被俗称「一般机械」。

在机械指令符合之前,必须先针对机械产品区分,您所制造的是属於「危险机械」或是「一般机械」,他们必须依循不同的认证模式来符合CE。

机械指令不涵盖的范围
依指令的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於本指令的范围:

  •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的工业用卡车除外。
  •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於堆高货物。
  • 与病患直接接触的医疗用机械。
  • 用於露天广场或游乐园的特殊设备。
  •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 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 幅射性零元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 轻武器。
  •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藉著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的运输车辆则包含於本指令中。
  • 配备相关设备的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的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的缆车。
  •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的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最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 永久使用於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的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准夹角15o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 人员
    • 人员与货物,
    •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於车箱内,并於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 用於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的车辆。
    • 采矿用绞具,
    • 剧场用升降机,
    •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起重机,用於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此外,本指令所述及的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之风险条件,若全部或部分被欧体其他指令(如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指令、简单压力容器指令、压力容器指令…等)所涵盖,并且需接受施行这些指令的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於这些产品。